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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主体的类型与未来趋势探究

浏览次数: 3516     发布时间: 2016-09-23 22:28:47
  

  “售电主体”这个名词在中发[2015]9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出现了16次,很多人都有所疑问。到底什么是售电主体?售电主体分为几类?类别不同的售电主体有什么不同的优势?售电主体的未来趋势是什么?


什么是售电主体?

售电主体,是指依法取得了供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所称电力业务,指的是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许可证就是售电牌照),并依法开展配售电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需要知道的是:必须同时具备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许可证这两证之后方可开展配售电业务。

按照中发[2015]9号文整体设计,第一阶段我国的电力市场化交易主要有现货市场竞价交易,和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电力交易为核心的中长期双边交易。售电公司可以作为市场主体参与这两种交易,售电侧主要放开批发市场,暂不对零售市场放开。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售电公司的市场准入应具有一定门槛,有售电规模和资产要求。同时,售电公司还应具有与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相适应的技术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与市场交易报价、合同签订、信息交换、客户服务等功能。

售电主体分为几类?

售电主体分为五类:

第一类:电网企业中不承担传统业务的三产单位。

电网企业中不承担传统业务的三产单位,可成立独立的售电公司,从交易中心集中购电或从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缴纳输电费用,自主向用户售电。

第二类:以五大电力为主的发电企业。

以五大电力为主的发电企业,在企业内部组建售电部,直接与用户谈判,在大用户直接交易的同时,从事售电业务。

第三类:工业园区内可以组建配售电主体。

工业园区内可以组建配售电主体,结合园区综合能源建设为园区或开发区内部企业提供售电服务,及综合能源的销售与增值服务。

第四类:与电网相关的工程建设公司,与用户贴近的节能服务公司。

与电网相关的工程建设公司,与用户贴近的节能服务公司均可有参与售电竞争的机会,为用户提供售电及合同能源管理类服务。

第五类:有条件的社会资本组建售电公司。

有条件的社会资本组建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网运营权,上游购电后转售给下游客户,直接参与售电服务。

预计在未来,我国的售电公司将转化为输配售一体化、发售一体化、独立第三方售三种售电模式。在售电电力市场化的初期,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凭借自身各种优势占据了主导地位,而随着电力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发展扩大,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的售电业务圈将变相缩小,以五大电力为主的发电企业和园区内售电等其它售电主体的售电业务投资份额将进一步扩大和填充,多类型多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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